防制洗錢 民眾在非開戶銀行交易逾50萬都要查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日電)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最新法規,銀行針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臨時性交易,不管是現金交易或是非通貨交易,都要確認客戶身份,以防制洗錢。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訂範圍包括「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反洗錢辦法)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通報辦法」(通報辦法),預定可於1116APG評鑑結束前實施。

 

金管會指出,現行規定50萬元以上的臨時性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新法修正為「不限通貨交易」,包括支票、黃金、有價證券等「非通貨」臨時交易,金融機構都有確認客戶身分的必要性。

 

臨時性通貨交易指的是,非銀行原有客戶(過路客)臨櫃辦理的匯款、換鈔等現金交易,由於不是本行客戶,銀行無法確認客戶資訊正確與否,因此要求客戶出示證件以驗明正身,否則會有洗錢的疑慮。

 

也就是說,過去只管過路客的現金(通貨)交易,今天則修法擴大為「不限通貨交易」,把有價證券、支票等非通貨交易都納入管理。

 

金管會指出,因應APG相互評鑑並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充分接軌,這次就反洗錢辦法中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的方式及疑似洗錢或資恐申報交易時程等規定進行修正。

 

至於認定客戶是否是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的規定上,過去金融機構常以自建的資料庫或外部資料來源進行確認,金管會修改相關規定,參考FATF標準,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進行身分的確認,包括媒體報導、商業資料庫也能作為確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身分的依據。

 

此外,現行規定金融業者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需在10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這次金管會也參照國際作法及FATF標準,除了要求業者儘速完成檢視外,若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期限超過2個營業日。

 

金管會指出,金融機構若因業務關係知悉客戶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務,需在知悉日起2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通報。(編輯:蘇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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