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冊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香港公司”,特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註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製。旨在給予擬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條例》就註冊成立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資料,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直接徵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本簡介之內容已反應了於2014年3月3日生效之新《公司條例》的規定。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组建及註册、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一月 

香港公司公司名稱

 

一、  引言

 

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發起人(註冊者,投資者)應首先擬訂一個公司名稱。香港公司註冊處自 1991 年取消名稱預留制度後,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不再對公司名稱給予臨時批准。因此,發起人在擬訂公司名稱時,必須確保建議的公司名稱符合公司法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擬訂的公司名稱不能註冊,申請會遭拒絕,因而須重新遞交申請。

 

二、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

 

1、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稱註冊,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2、   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須為“Limited”,不能使用“LTD.”代替“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最後四個字須為「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海》 及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

 

三、  公司名稱不獲准註冊的情况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1、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載於公司註冊處處長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意既已有另一公司以該名稱於香港註冊);

2、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3、   行政長官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4、   行政長官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四、  在註冊前須先獲得批准的公司名稱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必須先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下稱“行政長官”)的批准才可註冊: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相當可能會令人産生某種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有任何方面的聯繫。除非該公司確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聯繫,否則該類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有些字在某些情況下會令人產生上述聯繫,例如「部門」(“Department”) 、「政府」 (“Government”) 、「公署」 (“Commission”) 、「局」 (“Bureau”) 、「 聯邦」 (“Federation”) 、「議會」 (“Council”) 、「委員會」 (“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 會獲准用於公司名稱;

 

            2、   名稱包含下列的字或詞:

Building Society (建屋合作社)

Chamber of Commerce (商會)

Cooperative (合作)

Kaifong (街坊)

Mass Transit (地鐵)

Municipal (市政)

Savings (儲蓄)

Tourist Association (旅游協會)

Trust (受托)

Trustee (受托人)

Underground Railway (地下鐵路)

                  

公司註冊處處長已獲授權行使這項批准權。申請人應就這類公司名稱向公司註冊處查詢,幷以書面就使用這類名稱徵求同意,然後才遞交申請註冊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的文件。有關申請應送交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4 樓公司註冊處新公司註冊組。

 

五、  把其他法例規管的字及詞用於公司名稱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刑事罪行,舉例如下:

 

1 、  根據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 》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 (“Bank”) 一詞,即屬違法。

 

2 、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 或其他變體用於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 行 。

 

3 、 除香港法 例 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 》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 “public accountant” 的稱謂,或英文縮寫 “C.P.A.” 或 “P.A.” ,或「 執業會計師」 、「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於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申請人應確保在公司名稱中採用這些字或詞不會違反有關法例,為此,申請人宜就把這些字或詞用於公司名稱,徵詢有關團體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

 

如果您對上述報價及程序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 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 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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